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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得到哪些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2011-03-14浏览次数: 字号:[ ]

    作为一名妇女工作者,经常接到关于女职工可获得哪些保护的咨询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整理如下:
  一、就业方面的保护。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工种和工作岗位方面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四类工作:(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68386983)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工作。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照顾。例如:对行经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可给予公假1天;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怀孕期间的保护。怀孕女职工按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如果恰逢工作时间,则该时间应算女职工正常出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并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四、哺乳期间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五、生育期间的保护。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期3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女职工生育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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